基本建设处

123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兰州城市学院基建管理办法(试行稿)
2016-08-12 09:31   兰州城市学院基建处

第五十一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按表1的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建设单位后30天内审查完成。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本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及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将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基建领导小组核准,并将核准价款的结算书分送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及施工单位,作为付款依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清算。

关闭窗口